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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的父亲去世,他有过两次婚姻,第一婚姻生有两男两女的,我丈夫是大儿子跟着父亲,他在郑州工作,就把12岁的大儿子留在农村由父母照顾,直到和我结婚,之后我们和爷奶相依为命,爷享年96岁,奶85岁。我公公他在郑州很少和子女见面,过年过节一年回来三四趟,说说话,就走了说忙或有人找,他有工资经济没问题,他的父母全由我和丈夫照顾,我和我丈夫承担了主要的扶助照顾他父母的义务。另一儿两女跟着前妻,他父离婚到现在约有23年;第二次婚姻生有一女,2003年8月离婚,一直未婚到2013年享年70岁去世。现我爸的遗产我

我*呀 上海-崇明 婚姻家庭 2020-09-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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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09 10:46 回复

    你好,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可知,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财产的原则为均等,但如果有特殊困难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如果付出了较多赡养义务则可以多分,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人达成协议的,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达成协议分配遗产的。 本案中,鉴于你方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至于多分多少,这个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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