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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周女士结婚30多年,育有2女,大女儿成年,二女儿未成年,两人辛苦打拼,现有A、B两个小工厂,两年前李先生婚外生一男孩,李先生另外安置一个家养育第三者和儿子,每月支付大笔资金,周女士念及多年情份隐忍,暂时不想离婚。第三者目前坐等两人离婚或李先生去世以小孩名义分家产,周女士为防将来第三者争夺家产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要求李先生把B工厂赠送给自己作为个人财产,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立个字据,请问有没有法律效力?(A工厂有银行贷款已做抵押,B工厂目前无银行贷款但做了其他抵押担保,目前均不能过户)周女士该

清*走 吉林-白山 婚姻家庭 2020-09-10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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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10 07:49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约定工厂为周女士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周女士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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