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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叫704校花的公司。是兼职换购的,不兼职可以还款。我换购4000款钱(换购的商品有商品也有现金),也就是说借了4000元,结算下来要还4600元,分10期还。2015年12.31号签的合同。从2016年3月开始还款,到2016年12月止。我没注意还款日期。4月704打电话给我我才开始还款,4月7日开始还第一笔钱460元(打给工作人员A)。后来他们做了一个app,要求在app上还款,我下载app后发现上每月要求我还的钱和我实际要还的钱不一样。app上显示我每月要还的钱是533元实际我要还460。正因

陆*曼 重庆-梁平 合同纠纷 2020-09-1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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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11 10:32 回复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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