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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法院会在什么情况下再次审理案件

j*t 四川-甘孜 刑事辩护 2020-07-0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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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9 08:16 回复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打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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