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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蔷*晓 四川-巴中 房产纠纷 2020-07-0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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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9 09:32 回复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 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办法》规定,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有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 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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