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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11月在临潼群星莱骊三期商贷购买一套住房,合同中标明最晚2014年5月31日交房。期间去尝试收房,但发现手续不正常,契税等都不要求缴纳,查看竣工验收表也不全面,没有收房。直到2018年2月,开发商打电话说可以办理房产证了,期间只通知买车位等,没有通知过收房相关。上公安消防网查询才发现买的房子2018年3月2日才通过消防验收。问:开发商是否违约,应该赔偿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或退房要求差价赔偿?也该赔偿不能收房期间的租房费用和物业费,已交款利息等费用

K*_ 青海-黄南 合同纠纷 2020-09-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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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9-12 09:43 回复

    开发商明细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证据充分您可以主张您的可期待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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