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与她前夫协议离婚时把他们唯一的一个孩子协议给女方抚养,他们离婚后两个月因男方不遵守协议给付抚养费,女方不到3000的工资又要租房迫于压力她只能要求一起去公证处办理小孩抚养权的更正。
我也是离婚的,前婚也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判决给了前妻抚养。
现在我们再婚组成家庭想有孩子,去申请准生证却被告之我妻子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理由就是说以她离婚时他们的小孩协议给了她为准而与后来做的公证更正抚养权无用,我们事实上无子女在身边的再婚家庭,请问法律怎么就不能以事实为依据灵活运用?像我们这种情况那个计生办主任都
文*6
吉林-四平
婚姻家庭
2020-09-13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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