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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0 11:26 回复
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
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