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林业部门给一家公司发文批复称:支持搞生态园林,允许该公司对外宣传:老百姓可以认养一棵树,百年以后可以将骨灰埋在树底下,但是不能宣传为树葬,也不能立碑,不能拱土堆,然后公司严格按照物价局的批文对外售出了五十多棵这样可以埋骨灰的树。但是过了几年,以后该公司超出政府定价和经营范围,又继续向老百姓收取了装修的钱,装修是把这个埋骨灰的树周边装了一圈围栏,但是确实没有立碑和拱土堆,总超出的费用超过了50万,请问该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行政上的违反价格法。
匿名用户
江西-抚州
法律顾问
2025-06-1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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