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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10-10 17:24 回复
您好!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款(二)项: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规定,您和您爱人再生育一胎。 您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