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0 08:57 回复
奖牌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就是具有争议的财产,从奖牌的性质看,它确实体现了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是获奖者独自享有的人格权利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尤其是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特殊贡献的荣誉奖,更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不可否认的是奖牌本身就有价值,像奥运会的奖牌就更是如此,如果奖牌在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时,依照婚姻法精神,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就应当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
对于无法流通或永久收藏的奖牌,在离婚时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补偿。
对于婚后所获奖金,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取得优异成绩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贡献,事实上也正是另一方在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才确保了另一方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并取得的成绩。
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第40条专门作了规定,虽然该条针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但处理没有约定的财产时,完全可以参照执行。一方离婚时主张权利的话,另一方应作出一定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