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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向*龟 湖南-永州 婚姻家庭 2020-07-1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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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0 14:04 回复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

    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

    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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