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返岗,原安排在距家10公里(电动车50分钟)的客户现场驻场,现公司单方面调整为距家30多公里的新现场。该地点通勤单程至少1.5小时,每日往返交通成本约15元,且公司明确不提供任何交通补贴或班车支持。请问:1. 针对这种显著增加劳动负担(通勤距离翻倍、成本增加)且未提供补偿的调整,我是否有权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或《劳动合同法》拒绝?2. 若拒绝,公司能否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为由对我进行违纪辞退?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劳动工伤
2026-05-29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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