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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是分管领导的亲戚,被安排在人事部门,打着他的名义(通过Ps假的领导通话微信截图)成功在外拿了巨额的名烟名酒。但是在这之前20来天,知晓她借高利贷,有人打电话来单位催债,已经自行让她离职,10多天后,她拿自己承认P的公章第一次找单位报账,涉案数额达40多万,未成功,分管领导和人事科室领导,鉴于单位没有实际的金额损失,没有报警,只让她写了承诺书离开。。离开后,10余天之内,又产生了140来万的名烟名酒费用(其中有2张是在职期间清单,及发现他有盗取行为及后续继续产生的高额费用)。临聘人员被一个商户告有巨额金额没有赔付,已被公安以诈骗罪立案。后续那个商户来找分管领导,全是看在他的面子上,才诈骗成功。现在的责任是怎么样划分的?在上述被牵连事件中,公章管理人员的有临聘人员自己的手写台账登记(没有领导审批单,没有公章管理人员的审核流程和相应的纸质材料存档),如果公章管理人员平时严格履职,公章专人专管,从不假手于人,因公章是执法专用章,仅规定为执法文书使用,但单位混用了。审批单业务部门归档业务,综合部门汇合综合,怎么阐述如果在场,怎么说是临聘人员偷盖?管理人员用完章将章上锁,钥匙放入背后的大包里。由于办公环境属于公开区域,客观上存在趁保管人不注意,偷拿🔑私盖的可能性。(因她是单位内部长期人员,熟悉)我只做客观陈述,一切以公安机关侦查为准。怎么样更完美?

匿名用户 四川-宜宾 劳动工伤 2026-07-07 13:48

补充描述:

发错案例了,不好意思,请求撤回问题

2026-07-0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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