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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荼*u 台湾-澎湖 婚姻家庭 2020-07-10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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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0 19:36 回复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第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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