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1 09:16 回复
许多国家的亲属法在婚姻的效力中对日常家事代理权都有明确规定,
确定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权限是确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性质的重要前提,
婚姻法应当对家事代理权的概念、范围、权限等根据夫妻身份关系的特点和保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需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所负之债均应经过双方同意,这是由我国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的消极财产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或以双方名义共同举债,或经过对方同意后以一方名义举债。未经对方同意,又非日常家事代理权权限范围之内所欠债务应当作为举债人的个人之债,
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