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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限制的规定

洛*深 湖北-随州 刑事辩护 2020-07-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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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2 10:32 回复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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