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2 08:32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