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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它罪的区分

奔*君 重庆-巫山 刑事辩护 2020-07-1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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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2 11:11 回复

    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

    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

    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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