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法律顾问团
2020-07-13 12:20 回复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劳动者“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与劳动合同法相悖,是无效的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仍然不胜任的,单位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末位是自然排序,每个员工都可能排到末序,但末位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如果非合理理由被辞退,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