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3 12:45 回复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