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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未*n 海南-五指山 婚姻家庭 2020-07-1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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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3 12:13 回复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只要男女双方对有关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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