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3 11:23 回复
(1)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
(2)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 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 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