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4 07:05 回复
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
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这样认定的优势在于督促权利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力,以促使公司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