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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2:47 回复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