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H*鱼 山西-吕梁 刑事辩护 2020-07-14 09:47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

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4 09:51 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