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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l*丁 陕西-西安 婚姻家庭 2020-07-1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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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4 20:03 回复

    《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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