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5 07:12 回复
一般施工合同文本中均不会刻意约定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因施工方本身即为赚取利润为目的,自然以现金支付(含转帐、银行承兑等方式)为首选。
但实践中也存在施工单位直接以占有开发房产一定股份等为目的的结算方式。
从法理上分析,无论工程款是以现金结算还是以一定权益划分(公司股份、建筑物产权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受到保护。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清偿方式,无论工程款以哪种形式结算,最终会以现金价值作为核心衡量因素。在首选的现金支付不能达成时,则会围绕可折价成现金的财物展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