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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不能补缴

罗*莱 北京-东城 劳动工伤 2020-07-15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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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5 07:09 回复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系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发生费用的方式。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结算办法有: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青岛市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采取的办法是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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