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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管辖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青*酒 湖北-十堰 婚姻家庭 2020-07-1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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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5 10:30 回复

    (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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