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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5 10:59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