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愤*儿 福建-泉州 婚姻家庭 2020-07-15 12:41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

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5 12:46 回复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