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5 17:58 回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