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07:26 回复
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是分情况而言的。
孩子的年龄会影响到学校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各方面都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不够充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地判断。
孩子离开了父母在校期间就完全处于学校的看管,因此,法律对学校加重了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八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此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如果是违背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导致人身损害的一般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后,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的,是需要承担责任。
可以先和校方就赔偿责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积极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