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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15:58 回复
第一,双方实际存在抚养、赡养和扶助的客观事实,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第二,对外双方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戚朋友也认为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客观事实表明领养和送养双方有明确的收养合意;
第三,被领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已经消除。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