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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

東*k 四川-乐山 婚姻家庭 2020-07-1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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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13:28 回复

    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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