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16:25 回复
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