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14:18 回复
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第166条有关税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如果《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有相应的条件性和程序性规定,也构成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一种约束,这些均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其次,公司股东(大)会已就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出了相关的决议。在以上条件成就时,公司仍然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已经构成了对股东权益的侵害,股东当然可以提起强制分配利润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