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2:10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彩礼的给付情况,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也不局限于男、女双方。
男、女双方结婚,都是由两方父母操办主持,男、女双方并不了解其中的所有情况的,彩礼的给付情况也一般是由男方家庭给付女方父母,而不是女方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