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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7 12:53 回复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抚养子女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并不能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对于该行为应当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