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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7 15:19 回复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