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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7 14:04 回复
虽然代孕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代孕妈妈和代孕所生子女之间仍具亲子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孩子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
代孕妈妈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的义务。若不尽义务,孩子的父亲就可以此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至于抚养费问题,代孕所生子女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