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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认定

我*8 天津-西青 婚姻家庭 2020-07-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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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7 20:23 回复

    (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

    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

    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

    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

    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

    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

    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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