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7 10:52 回复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
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将痛苦不堪。
这样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