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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应怎样偿还

张*吖 浙江-绍兴 婚姻家庭 2020-07-18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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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8 07:33 回复

    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适用婚姻法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同居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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