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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8 09:36 回复
男方送给女方的结婚钻戒应当归属于一方专门的生活物品之中,且是男方出于真实自愿的赠与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将结婚钻戒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