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8 07:26 回复
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单位是人民法院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宣告。
原告限于公司的各类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股东、董监高、职工),被告为公司。
未查明案情,便于补救公司设立瑕疵,法院可依职权或者原告请求,追加第三人(包括瑕疵出资股东)。
针对申请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基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瑕疵较重,且处于持续之中,原告可以随时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