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8 22:37 回复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
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上是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
所谓的事实婚姻离婚,也就是说通过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通过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只受理因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