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9 08:56 回复
可以减资。但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也可以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