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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如何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天*希 甘肃-酒泉 知识产权 2020-07-1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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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9 11:12 回复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本条的规定,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应当以专利权人已经就其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前提,之所以规定倍数应当至少高于1倍,是因为许可使用费一般低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所得的利益。

    正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具有双赢的性质,许可合同的双方都能通过实施专利而获利,不可能约定被许可人将其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给专利权人,否则被许可人同意订立该许可合同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如果仅以1倍的许可使用费作为侵权赔偿数额,则有悖于本条规定的可以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作为赔偿数额的原则,无异于鼓励侵权行为。在适用上述规定时,

    除了要具备‘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等要件之外,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都是应当考虑的要件,而不是简单地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再乘以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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